【事项名称】
工伤康复确认
【设定依据】
《关于印发<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(试行)>和<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京人社工发[2011]379号)
【申请条件】
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并提出申请:
(一)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,经确认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。
(二)旧伤复发,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。
【办理材料】
《工伤康复申请表》,相关医疗检查材料。
【法定期限】
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停工留薪期内。
【办理流程】
申请>单位确认>康复机构确认>区县行政部门确认>告知
【办理时间】
周一至周五 9:00——17:00 法定节假日除外
【联系电话】
12333或各区、县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联系方式(详见附件)
【办理地点】
各区、县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(详见附件)